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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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体现以教育为主,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学校和学生都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第五条:新生入学报到注册的姓名,须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姓名相一致,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改姓名。

第六条:新生军训期间,须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身体复查,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予办理手续;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填写《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批准后可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学生待遇。该生在下学期或下学年开学前回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校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经复查和考查,政审不合格者,由学保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学籍。

第八条:新学期开始,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在财务室办完交费手续后持交费单到班主任处注册,凡手续不全者,班主任不得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凡超过三周仍未注册者,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事先向学保处、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随补考一起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考试总评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按缺考统计,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学生外出实习期的实习成绩和操行成绩的考评,由教务处负责。每年4月20日之前须将成绩登记造册后报学保处。

第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自习、军训和值周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旷课计。

第十五条:班主任每月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每学期根据每月操行成绩评出期末成绩,毕业时根据每学期操行成绩评出毕业操行成绩。操行成绩的评定应以《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操行分评定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组织纪律性。

第十六条:教务处将学生学习成绩于每学期末放假前交学籍室。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医校的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服军役以两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军役根据需要保留学籍)

第五章 升(留)级、试读、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准予升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在下学期转为试读生。

1、学期两门考试课或一门考试课、两门考查课经补考后不及格;

2、学期操行总评成绩不合格;

3、学期实训课经补考不及格;

4、社会实践课不及格;

5、受学校记过处分及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转为试读生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生家长试读通知,同时学生按规定交纳试读费200元。

第二十三条:试读期间保留学籍,取消评“优”资格,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若试读期间,所学课程经补考全部及格者,转为正式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三门课不及格,继续试读,再次出现者劝其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试读两次,每次期限为一学期,超过两次者,劝其退学。

第二十六条:因操行总评成绩不及格而试读的学生, 在试读期内操行平均分及格,转为正式学生。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责令其退学。

1、学生学期考核经补考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

2、休学期满不能按期复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向全校公布,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犯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学保处通知本人并向全校公布,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含)以下的处分由学保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对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通过,班主任同意,学保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撤消处分。

第七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时,毕业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进行毕业补考,补考后有二门考试课或一门考试课、两门考查课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时操行总评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技能鉴定未通过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受过纪律处分在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或未能取得毕业证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学生的安置就业,如学生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学校如实提供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分的学生,学校仍给安置就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档案随个人领取毕业证时一并带走,若未带走者,可在学校无偿保存一年,自第二年起,每年收取管理费30元。

第三十六条:学生毕业后学籍室负责将毕业生在校期间各门功课的学习成绩以电子版交档案室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专业学生,包括所有正式生、代培生及定向委培生。

  

日期:2019-06-03 15:42
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