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技工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开除学籍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劝其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条 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受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1)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2)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仍不悔改,再次违纪尚需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犯罪,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拘役、管制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偷盗、诈骗、敲诈勒索者,除返还赃物、赔偿损失外;
(一)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100元以上(含)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虽未获得财物,但作案情节恶劣或经教育仍不改者,酌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除照2倍原价赔偿外:
(一)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100元(含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200元(含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再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三)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者或情节严重、赌资较大(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肇事、打架斗殴、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
(一)对于不遵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或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处分;犯此条款又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困难、事件处理受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事件的当事者故意作伪证,使调查困难、事件处理受阻,加重一级处分。
(三)同学之间双方仅两人发生冲突,凡动用武力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凡策划或聚众打人,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对经劝阻无效,而发生打斗或同学之间发生结伙斗殴,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五)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纠集校外人员威胁同学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威胁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的学生干部,或因工作关系威胁学生干部者,给予记过处分;因以上原因殴打学生干部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无理取闹、威胁、辱骂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由打架或打人造成财产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以上,则由学保处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每人应承担的就医治疗期间侍陪人员的费用份额及受伤学生的营养费;严禁当事人双方私自解决赔偿事宜。
(十)凡拒不服从教育,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动用凶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犯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或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第八条 道德品质败坏者
(一)道德品质败坏,出于流氓动机而故意调戏、侮辱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二)染彩发、纹身、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处分。
(三)生活作风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或
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擅自留宿他人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而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因过失行为损坏公私财物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者。
(一)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或致他人轻伤者,除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医药费外,酌情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00元以上)或致他人重伤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因违章、违纪、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打口哨、起哄、从楼上乱扔东西扰乱宿舍、食堂、会场等公共秩序,经劝阻教育无效而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二)扰乱课堂秩序,经劝阻、教育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有聚众逃学、罢课行为的,不论何种理由,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次从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翻越校园围墙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情况及态度好坏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累计旷课在10学时以内者,予以通报批评。
(二)累计旷课在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在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在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在41--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在51以上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学生学期途中连续旷课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一)连续旷课8学时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连续旷课9--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连续旷课21--2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连续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六)连续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者。
(二)在处理问题过程中,有能主动检举他人等显著立功表现者。
(三)违纪后,能主动承认、交代问题和能主动赔偿所造成损失者。
第十七条 其它行为的违纪,参照本条例第三至第十七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程序
参照学籍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